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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威集团: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0  

						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37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9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3       -            2017/6/26          2017/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23,742,78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09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606,059.32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23        -              2017/6/26       2017/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091 元。
    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81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819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09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802618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