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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亨通光电: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26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7-059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         -               2017/6/5            2017/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41,269,06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6,539,597.1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         -                2017/6/5         2017/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和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负税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负税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

人所得税。

     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9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

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9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传真:0512-6309235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21520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