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亨通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0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亨
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奖励基金(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额度》
及《制定公司<2018 至 2022 年度(第三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2 项议案
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
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奖励基金(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额度》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奖励基金激励事
项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期奖励基金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激励方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 公司实施第二期奖励基金激励事项有利于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
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奖励基金(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额度》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对《制定公司<2018 至 2022 年度(第三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制定《2018 至 2022 年度(第
三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主体资格。
    2. 公司制定《2018 至 2022 年度(第三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制定《<2018 至 2022 年度(第三期)奖励基金计
提管理办法》,并同意将关于《制定公司<2018 至 2022 年度(第三期)奖励基金
计提管理办法>》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褚君浩,阎孟昆,郦仲贤,顾益中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