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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亨通光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法律意见书2019-07-3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问题回复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 166 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
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亨通光电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华为海洋网络(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海洋”或“标的公司”)
5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2019 年 7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亨通光电下发了上
证公函[2019]第 0957 号《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律师就该《问询
函》中要求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
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的。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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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
有效签署该文件。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交易各方对有关事
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律师并不
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
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律师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亨通光电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亨通光电本次交易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
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4:预案披露,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
投资或交易对方)和 Global Marine Systems Limited(以下简称 Global Marine)
分别持有标的公司 51%和 49%的股权。此外,本次重组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交易对方已就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等相关
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交易对方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并将通过本
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请补充披露:(1)本次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需
获得 Global Marine 同意,Global Marine 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否已明确放
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相关障碍;(2)本次交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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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获得有关部门的审
批或备案,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问题回复:
     本律师查阅了华为海洋《公司章程》;访谈了亨通光电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亨通光电、华为投资与 Global Marine 就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商谈情况;查阅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 修正)、《关于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修改)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获得 Global Marine 同意,Global
Marine 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否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股权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根据华为海洋《公司章程》约定,华为投资可以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
华为海洋股权,但是 Global Marine 享有优先购买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所以本次
交易的交易作价尚无法确定。公司、华为投资与 Global Marine 就其放弃优先购
买权事项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沟通与商谈,待本次交易的交易作价确定后,公司、
华为投资将与 Global Marine 就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与商
谈。若公司、华为投资与 Global Marine 无法就 Global Marine 放弃优先购买权事
宜协商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收购障碍。
    (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
是否需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进展。请独立财务
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关于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 修正)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 修正)(以下简称
“《战投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
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
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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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
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
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应具备相应要素,即:
(1)投资标的为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
(2)投资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原则上应不低
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3)为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规模初步判断,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为投资持有上市
公司股权预计不足 10%,不具备《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要素,不构成
《战投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本次交易预计
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或备案
手续。
    根据本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商务部门的咨询,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为投资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 10%,则本次交易无需按照《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取
得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关于是否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修改)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修改)(以下简称“《并
购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
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
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
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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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并购’)”。
     鉴于此,《并购规定》的适用前提,应为将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
业,或,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买、运营境内企业资产,或,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并以资产做非现金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换言之,凡不属于上述三类情形的,
原则上应不属于《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规模初步判断,本次交易完成后,包括华为投资在内
的外国投资者持有亨通光电的股份比例预计不足 10%,亨通光电也不会变更为外
商投资企业,该交易原则上不属于《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商务部门的咨询,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包括华为
投资在内的外国投资者持有亨通光电的股份比例不足 10%,则亨通光电将不会变
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交易原则上不属于《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1、根据华为海洋《公司章程》约定,华为投资可以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其持
有的华为海洋股权,但是 Global Marine 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华为投资与
Global Marine 无法就 Global Marine 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协商一致,则本次交易
存在收购障碍。
     2、根据《战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商务部门咨询结果,若本次交易完成
后华为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 10%,则本次交易无需按照《战投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根据《并购规定》相关规定及商务部门
咨询结果,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包括华为投资在内的外国投资者持有亨通光电的股
份比例不足 10%,则亨通光电将不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交易原则上不属于
《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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