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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欣资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05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18-001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鹏欣
(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131 号)文批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西藏智冠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西藏风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
股 201,183,431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45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699,999,991.95 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13,138,215.92 元
(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6,861,776.0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
环验字[2017]第 230003 号)。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
公司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矿投”)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
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申万宏源”)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管理,详见公司披露的《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 2017-02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鹏欣矿投、鹏欣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国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申万
宏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鹏欣矿投及鹏欣
国际、Shituru Mining Corporation SAS、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申
万宏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鹏欣国际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元)
 鹏欣国际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NRA97020014101000000           0.00
 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Shituru Mining Corporation SAS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元)
   Shituru
    Mining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NRA18231488000007467        0.00
 Corporation        司上海分行
      SAS
    注:上述专户存放金额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的余额。鹏欣矿投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鹏欣国际为鹏欣矿投全资子公司,Shituru Mining Corporation SAS
为鹏欣国际孙公司,持股比例为 72.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鹏欣国际)

    甲方一: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鹏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
方”)
    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97020014101000000】,截至 2017 年【12】月【10】日,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建 2 万吨/年阴极铜生产线项目和新建 7,000 吨/年钴金属
量的氢氧化钴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蔡明、刘树芳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丁方通知本协议
第六条所列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
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丁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Shituru Mining Corporation SAS)

    甲方一: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鹏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Shituru Mining Corporation SAS(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
方”)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18231488000007467】,截至 2017 年【12】月【10】日,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建 2 万吨/年阴极铜生产线项目和新建 7,000 吨/年钴金属
量的氢氧化钴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蔡明、刘树芳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丁方通知本协议
第六条所列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
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丁方各持一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鹏欣国际)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Shituru Mining Corporation SAS)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