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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欣资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18-01-09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鹏欣资源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出席股东签名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
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
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
户卡。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
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方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
言。

    七、本次大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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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应在
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打“√”
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八、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三人参加,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组成,负责计票、监票。
    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根据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下发的沪重
组办(2002)001 号文《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的精神,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维
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十一、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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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14 点 00 分

    会议地点:上海万豪虹桥大酒店二楼万豪阁一厅(上海市长宁区虹

桥路 2270 号)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楼定波先生

    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审议议案

    1. 关于公司出售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的议案

    2. 关于全面修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四、宣布计票、监票人。

    五、记名投票表决(由股东及监事组成的表决统计小组进行统计)。

    六、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七、宣读会议现场投票结果和决议。

    八、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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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出售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通善互联网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善金融”)8.9722%股权转让给深圳前海生生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生投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5,277.7778 万元(大
写:伍仟贰佰柒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通善金融
的股权比例将由 19%变为 10.0278%。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63 号前海企业公馆 13 栋 B 单元
    法人代表:刘敏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
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以上均
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刘敏                     2000.00                        100%

    生生投资自成立以来主要以科技领域的股权投资为重点,经营发展状况良好,
自成立以来没有受过相关部门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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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生投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
关系。
    生生投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2016 年                    2017 年 09 月

资产总额                                            4,179.37                           6,026.82

资产净额                                            1,899.37                           1,746.82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100.63                              -152.55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8.9722%股权
    交易标的类型:股权类资产
    (二)交易标的权属情况
    该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涉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一层 C165 室
    法定代表人:吕骐
    注册资本:人民币 9473.6842 万元
    成立时间:2015 年 05 月 12 日
    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
程外包,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信用征信服务,汽车租赁。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次交易前后,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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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交易前)            持股比例(交易后)

嘉兴鹿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32%                   24.32%

嘉兴尤尼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68%                   13.68%

上海华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0%                    9.50%

嘉兴堤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7.50%                    7.50%

上海东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18%                    3.85%

上海栋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85%                    3.56%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9.00%                   10.03%

南通沃富春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86%                    3.69%

田春杉                                                         0.14%                         -

上海博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7%                    2.62%

深圳前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                                           -                   21.25%

                合计                                         100.00%                  100.00%

    交易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2016 年               2017 年 10 月

资产总额                                                     10,104                  17,984

负债总额                                                      6,710                  14,705

资产净额                                                      3,394                    3,280

营业收入                                                      5,580                  10,617

净利润                                                       -2,852                     -1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852                     -125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五)交易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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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深圳前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2.1 甲方将其所持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50 万元(对应股权比例为 8.9722%,
以下称“目标股权”)以人民币 5,277.7778 万元(大写:伍仟贰佰柒拾柒万柒仟
柒佰柒拾捌元)(以下称“转让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转让价格受让目
标股权。附属于目标股权的其他权利与义务随目标股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乙方自向
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见下文定义)之日起,享有目标股权的所有权及其附属权利,
目标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亦由乙方享有。本协议项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根
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2 交割: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以下
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格对应的转让价款(简称“转让价款”)。
每延迟支付一日,乙方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损失补偿。
    2.3 工商变更:甲方在收到转让价款后三十(30)日内,应确保与目标公司一
起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登记并且目标公司取得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简称“工商变更完成”)。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商变更完成每延迟一日,
甲方应承担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损失补偿。
    3、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3.1 甲方承诺,其系依据中国或注册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处于良好状态
的实体,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权限签署本协议并遵照履行义务。
    3.2 甲方承诺,其已经采取授权其订立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内部行动,而且其在
本协议项下上签字的代表有在本协议上签名并约束其的充分授权。
    3.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经其本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后,本协议对其具有
法律约束力。
    3.4 甲方承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前,甲方对目标股权拥有所有权利及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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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效的处分权,并且在该目标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也不存
在任何第三人可以追索的权利。目标股权对应的全部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如全
部或部分目标股权系通过转让取得,甲方承诺目标股权历史上所有转让均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之规定,该等股权转让相关对价均已付清且就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欠
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也没有任何会对股权转让
及标的股权权属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法院裁决、
裁定等。
    3.5 甲方承诺其在此所作的一切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资格与能力。乙方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
署和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
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
    4.2 转让价款的合法性。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的转让价款来源合法。
    5、违约责任
    5.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是虚假或错误的,或该声
明或保证未被适当、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除应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向非违约方赔偿和承担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制定、生效、履行及解释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6.2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在
一方作出要求协商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未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请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有权选定一名仲裁员,乙方有权选定一名仲裁员,
另外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地点为北京。以上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7、生效及其他
    7.1 一方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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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7.2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未经对方
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或义务。
    7.3 对本协议的修改应当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
    7.4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除非该效力会导致
对方在本协议项下利益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有此种情形,甲、乙双方可依据本协议
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8、协议解除、终止
    8.1、解除、终止情形
    尽管本协议或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解除本协
议并放弃本交易:
    1)如果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后尚未支付转让价款,甲
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2)如果在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三十(30)日内,未实现工商变更完成的,乙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但非因甲方和/或目标公司原因导致的除外);
    3)经过双方的一致书面同意;
    4)因任何原因导致其他股权交易和/或目标公司增资部分或全部未完成、被取
消、撤销、宣布无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8.2、解除、终止的程序
    如果出现本协议单方解除、终止的情形,有权一方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
知,并且,本协议应在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终止。
    8.3、终止的效果
    如果本协议由乙方单方解除的,甲方应于乙方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三(3)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全部转让价款以及该等价款自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按照
万分之一的日利率计算的利息,该等利息计算至甲方清偿全部款项为止。
    9、其他
    9.1、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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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双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和电子邮件),并按照本协议文首所载联系方
式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通知应当按
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专人送达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
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签收日为送
达日,如投邮五(5)日后仍未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
延);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如未收到邮件系统的相反通知,则视为当日送
达。
    9.3、本协议原件一式肆(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1)份,其余留存目
标公司用于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使用。
   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前生生投资与公司及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完
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出售通善金融部分股权可以获取较好的转让收益,符合公司投资理念及
战略发展需要,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补充公司
运营现金流,增强公司流动性。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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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全面修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加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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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

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

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

度、借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

经股东大会批准。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第三方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应由该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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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与经营情况;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

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被担

保方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且必须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方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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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

同意;属于第十三条第(三)项担保情形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限;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明显不利

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

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存续期间,如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时,

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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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负责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

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法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担保台账,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

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

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方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贷款资金使用

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

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

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

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

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当被担保方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需向公司财务部传真有关付款凭据,

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方破产、

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债务偿还情况,并

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权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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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

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关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时,应在发现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

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未按照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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