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2017-11-25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或“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精工钢构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8 号)核准,精工钢构向 4 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4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84,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36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13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 610461 号《验资报告》。
二、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
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 100,096.00 44,500.00
2 重型异型钢结构生产基地(二期)项目 19,600.00 1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23,636.00
合计 149,696.00 83,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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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截至2017年11月 累计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 20日累计投入 进度(%)
1 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 44,500.00 26,379.46 59.28
2 重型异型钢结构生产基地(二期)项目 15,000.00 15,005.75 1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3,636.00 23,636.00 100
合计 83,136.00 65,021.21 78.21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有关情况、原因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议案》,因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土地九通一平的时间较原计划延
长及专业设备采购等原因将其竣工投产期延长。
公司积极推动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建设,但鉴于公司在绿色集成
建筑领域新产品研试成功,原设备据此进行升级,由此导致设备采购和验收时间
将比计划推迟,故募投项目建设将延期。
目前,募投项目的总体工程已完工,公司正在抓紧进行部分设备的采购及
工程验收工作。结合实际,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
拟将该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竣工投产期延长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是根据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
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竣工投产进度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导致募投项目的变更。调整募投
项目竣工投产进度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
不会对已实施的项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并与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
因此,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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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精工钢构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仅涉及募投项目竣工投产进度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导致募投项目的变更。
精工钢构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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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建中 董曦明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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