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2018-02-1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关于购买绍兴绿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议案》及相关备
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购买绍兴绿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认为该交
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业并购能力,降低投资风险。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
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同意公司为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置业”)
提供担保,认为上海置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为其提供担保不会给
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以公司持有其 30%股权进行股权质
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关联担保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
性,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金雪军 邵春阳 章武江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