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02-1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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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了解了《关于购买绍兴绿杉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议案》并审核了相关材料后,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收购绍兴绿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产业基金的形式
进行战略性投资或并购,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行业整合和并购能力,加快公司战略
转型升级步伐,同时合理降低公司因产业并购整合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关联交
易金额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公司以持有的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置
业”)30%股权为其贷款做股权质押担保,有助于上海置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经了解,上海置业股东按持股比例对其贷款进行股权质押担保,上海置业生产经
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为其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金雪军 邵春阳 章武江
201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