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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2018-07-1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 2018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

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满足运营资金需要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合计

不超过 3 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

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金雪军                       邵春阳                         章武江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