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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钢构:关于“15精工债”付息公告2019-07-2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19-050
债券简称:15 精工债             债券代码:1224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精工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精
工债”、“本期公司债券”)将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支付 2018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7 月 2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披露的《长江精工
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5 精工债
    (三)债券代码:122413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六)票面利率:5.2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七)债券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9 日
    (八)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2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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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九)回售情况: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完成回售“15 精工债”5.70
亿元,截至目前,“15 精工债”剩余债券余额 0.3 亿元。
    (十)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15 精工债”的票面利率为 5.20%,每手“15 精工债”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 52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6 日
  (二)付息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5 精工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
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
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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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沈月华
    电话:021-62968628
    传真:021-62967718
    邮政编码: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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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联系人:张士利
    电话:021-68881513
    传真:021-68886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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