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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烽火通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临 2019-04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
                    企改(1999)1227 号文批准,以发起 企改(1999)1227 号文批准,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 设立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 420000000041377。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200007146661114。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68,700,634 元。                    1,167,994,634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公司发起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3,000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 33,000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其中各发起人 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
                    认购的比例和数量分别为:              公司发起人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持有 29,700 万 院、武汉现代通信电器厂、湖南三力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武汉现代 通信经贸公司、湖北东南实业开发有
                    通信电器厂持有 860 万股,占公司总 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邮电工程有限
                    股本的 2.61%;湖南三力通信经贸公 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
                    司持有 6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司、北京中京信通信息咨询有限公
                    1.97%;湖北东南实业开发有限责任 司、北京科希盟科技产业中心、湖北
                    公司持有 4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省化学研究所、浙江南天通讯技术发
                    1.24%;华夏国际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展有限公司、武汉新能实业发展有限
                    持 有 330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公司持。
                    1.00%;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
                    司持有 1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北京中京信通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持有 1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北京科希盟科技产业中心持
                 有 175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53%;湖北省化学研究所持有 1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浙江
                 南天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1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武汉
                 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175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8,700,634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7,994,634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68,700,634 股。                     1,167,994,634 股。

在第二十二条后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增加一条                                                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
                                                        证券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的股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
                                               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五)为股东及关联人提供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他担保。
                 5000 万元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款规定担保事
                 (六)为股东及关联人提供担保;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款规定担保事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款规定担保事 项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避表决。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款规定担保事
                 项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
                 避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人数少于十人 二,即董事人数少于八人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总额三分之一时;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第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款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除其职务。                       六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核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业人士。                         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相应条款进行对应修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8 月修订稿)》全文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