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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洁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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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142号




致: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
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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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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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4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公告通知各股东、已按照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14:30在安徽省马鞍
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霄大道北段555号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商务中心二楼II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边程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4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9:15至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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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根 据 刊 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至2018年4月17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
349,615,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1668%。

    汇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0,815,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22.8768%。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对议案(六)、议案(十二)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议案(十二)
经过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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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49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101;反对324,3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165,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9.1787%;反对324,30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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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13,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反对101,70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7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98%;反对36,600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13,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反对101,7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38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9.7424%;反对101,700股,弃权0股。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13,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反对101,700股,弃权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
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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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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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见证律师: 许国涛




                                                         马钰峰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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