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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国际: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20-01-10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SINOCHEM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SINOCHEM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

票。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特别提请注意如下相关事项:

    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

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2020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二、 互联网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

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

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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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公司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公司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

计算。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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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目录




编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关于<中化国际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4

2.《关于<中化国际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6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3

4. 附件:《股东表决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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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9
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化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23号)。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并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三条 激励对象的限制
性股票分配情况:
     修订前:
     (表略)刘红生获授限制性股票135万股,占授予总量比例
2.28%,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05%;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及核心骨干
(共254人)获授限制性股票4624万股,占授予总量比例78.16%,占
目前总股本的比例1.70%。
     修订后: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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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略)主要调整如下:刘红生获授限制性股票130万股,占授
予总量比例2.20%,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05%;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及核心骨干(共254人)获授限制性股票4629万股,占授予总量比例
78.25%,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1.71%。

    二、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
及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修订前:
    (表略)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2020-2022年利润总额
(不含投资收益)增长率较2016-2018年均值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9%、110%、133%,且分别不低于对应年度对标企业的75分位。
    修订后:
    (表略)主要调整如下: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2020-
2022年利润总额(不含投资收益)增长率较2016-2018年均值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89%、110%、133%,且分别不低于对应年度对标企业的75
分位;对应较2018年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均不低于11%。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附件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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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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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证 券 代 码 :
600500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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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中化国际(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化国际”)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91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中化国际股本总额(2,707,916,472股)的2.18%。其中首次授予5,324万
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6%,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90%,预留592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2%,约占本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总数的10%。
    4、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TOP100关键岗位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
计262人,占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26,160人的1.0%。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6元/股,该价格不低于以下
价格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13元/股的
60%,为3.0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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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26元/股的
60%,为3.16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届时按照本计划规定原则确定。
    6、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
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批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批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批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
    8、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1)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2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
    (2)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14%,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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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企业50分位;
    (3)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与授予业绩条件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业绩条件。
    9、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 2020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6.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2) 2020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89%,
   第一批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 11%;
                             3) 2020 年公司 EVA 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1)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6.7%,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2) 2021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批解除限售
                                1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
                             3) 2021 年公司 EVA 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1) 2022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7%,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
                             2) 2022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批解除限售
                                13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
                             3) 2022 年公司 EVA 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注1: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考核口径均为扣除物流业务后的业绩指标达成结
果(即不包含中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结果)。
    注2: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利润总额指扣除投资收益后的利润总
额。
    注3: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EOE=EBITDA/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息
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算术平均值。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与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业绩条件。
    10、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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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
    1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5、本计划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中化国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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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          释义 .................................................. 12
二、          本计划的目的 ........................................... 13

三、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13
四、          激励对象 .............................................. 13
五、          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 15
六、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6
七、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
八、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 19
九、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 25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 25
十一、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 .................................. 27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 29
十三、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 31
十四、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十五、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34
十六、        附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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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化国际/公
                           指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计划、本激
                     指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只有在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
                            可拥有自由流通的中化国际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日               指
                            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中化
授予价格             指
                            国际股票的价格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规范通知》         指
                            知》
薪酬与考核委
                     指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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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TOP100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期
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
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化国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化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
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四、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范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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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TOP100关键岗位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由公
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任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一次性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期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
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
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TOP100关键岗位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262人,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
总人数26,160人的1.0%。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
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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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7、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8、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9、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
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

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司监事会将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 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91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2,707,916,472的2.18%。其中,首次授予5,324万股,占本
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9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6%;
预留授予592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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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在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股份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刘红生             执行董事、总经理            130          2.20%              0.05%
 程晓曦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105          1.77%              0.04%
 陈宝树                 首席研发官              80           1.35%              0.03%
 秦晋克                    财务总监             80           1.35%              0.03%
  王军                     副总经理             80           1.35%              0.03%
  苏赋                     副总经理             80           1.35%              0.03%
 周颖华                    副总经理             80           1.35%              0.03%
 柯希霆                 董事会秘书              60           1.01%              0.02%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及核心骨干(共 254 人)        4,629         78.25%             1.71%
                 预留股份                       592          10.00%             0.22%
                    合计                       5,916        100.00%             2.18%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
 偶、子女。
     注2:在本计划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
 在其3年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
 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
 管理办法确定。
     注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1%。
     注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一
 次性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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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可以每股3.16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中化国际限制性股
票。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6元/股,该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
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13元/股的
60%,为3.08元/股;
    (2)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26元/股的
60%,为3.16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授予时按照本计划规定原则确定。

七、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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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
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
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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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等事宜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办法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律师应当就
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
    除激励对象放弃全部或部分获授股份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国务院国
资委同意。

八、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计划授予日在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授予条件达到、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本计划规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60日
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1: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注2: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
月内另行确定,并完成授予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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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限售期满后的36个月可以分批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
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
未来36个月内分三批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3%
   第一批解除限售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3%
  第二批解除限售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4%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第三批解除限售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3%
   第一批解除限售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3%
   第二批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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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4%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第三批解除限售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相关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应保留不低于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至任期满后兑现。
    3、激励对象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队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九、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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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1)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
         2)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14%,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50分位;
         3)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要求。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
达到C等及以上。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与授予业绩条件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业绩条件。
    2、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为:
    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外,还需同
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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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 2020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6.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2) 2020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89%,
   第一批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 11%;
                             3) 2020 年公司 EVA 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1)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6.7%,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2) 2021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批解除限售
                                1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
                             3) 2021 年公司 EVA 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1) 2022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7%,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
                             2) 2022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批解除限售
                                13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
                             3) 2022 年公司 EVA 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注1: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考核口径均为扣除物流业务后的业绩指标达成结
果(即不包含中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结果)。
    注2: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利润总额指扣除投资收益后的利润总
额。
    注3: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EOE=EBITDA/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息
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算术平均值。
    注4:若在本次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可能对公
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考核年度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
整各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注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
(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
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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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化国际从A股上市公司中,选取了40家主营业务相近、规模可比的企业作
为对标企业,以下为对标公司名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525.SZ                  红太阳            600309.SH        万华化学
000553.SZ                  安道麦A           600315.SH        上海家化
000902.SZ                  新洋丰            600409.SH        三友化工
000990.SZ                  诚志股份          600623.SH        华谊集团
002004.SZ                  华邦健康          601216.SH        君正集团

002246.SZ                  北化股份          601678.SH        滨化股份
002258.SZ                  利尔化学          603599.SH        广信股份
002391.SZ                  长青股份          603928.SH        兴业股份
002408.SZ                  齐翔腾达          603980.SH        吉华集团
002455.SZ                  百川股份          000703.SZ        恒逸石化
002538.SZ                  司尔特            002064.SZ        华峰氨纶

002643.SZ                  万润股份          002206.SZ        海利得
002734.SZ                  利民股份          300180.SZ        华峰超纤
300037.SZ                  新宙邦            300699.SZ        光威复材
300041.SZ                  回天新材          600143.SH        金发科技
300285.SZ                  国瓷材料          300196.SZ        长海股份
300429.SZ                  强力新材          600299.SH        安迪苏

300073.SZ                  当升科技          600755.SH        厦门国贸
600160.SH                  巨化股份          000999.SZ        华润三九
600277.SH                  亿利洁能          600062.SH        华润双鹤
    注: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经营业绩出
现极端变化,则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公司层面年度业绩条件全部达成,则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确定个人当年
可解除限售额度。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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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
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S等/A等/B等,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1;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C等,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0.6;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员工解除限售系
数。(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与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本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4)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统一回购。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本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国务院国资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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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7、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
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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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当公司按本计划规
定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
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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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
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
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
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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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回购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
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未达到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以授予价
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以授予价格回购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本计划相关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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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
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
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7、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8、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4、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转让股票。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同
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与
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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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应当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
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本计划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324万股,假设2019年10月首次授
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约为11,211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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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摊销金额
                       675          4,049         3,737     1,972              779
   (万元)

    根据本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
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
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

十四、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情况变化
    1、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
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
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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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
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未达目标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
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
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
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
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监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
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计划。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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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

十五、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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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六、 附则
    1、本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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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9月
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
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

委”)《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批复》(国资考分[2019]723号)。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并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考核办法》”)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一、关于《实施考核办法》第五章第一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修订前:
     (表略)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2020-2022年利润总额
(不含投资收益)增长率较2016-2018年均值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9%、110%、133%,且分别不低于对应年度对标企业的75分位。
     修订后: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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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略)主要调整如下: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2020-
2022年利润总额(不含投资收益)增长率较2016-2018年均值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89%、110%、133%,且分别不低于对应年度对标企业的75

分位;对应较2018年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均不低于11%。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附件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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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保证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国际”、“上市
公司”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TOP100 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
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
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
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TOP100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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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
供。

五、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1、授予时业绩条件:

    1)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5%,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

    2)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 50 分位;

    3)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公司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2、解除限售时业绩条件: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 2020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6.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2. 2020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89%,
   第一批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 11%;

                             3. 2020 年公司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1.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6.7%,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2. 2021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批解除限售
                                1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

                             3. 2021 年公司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1. 2022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27.0%,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
   第三批解除限售            2. 2022 年利润总额较 2016-2018 平均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13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对应较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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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2 年公司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

    注1: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考核口径均为扣除物流业务后的业绩指标达成结
果(即不包含中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结果)。

    注2: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利润总额指扣除投资收益后的利润总
额。

    注3: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EOE=EBITDA/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息
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算术平均值。

    注4:若在本次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可能对公
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考核年度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
整各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注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
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
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
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化国际从A股化工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了40家主营业务相近、规模可比
的企业作为对标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则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公司层面年度业绩条件全部达成,则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确定个人当年可
解除限售额度。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本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当期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未达成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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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条件

   1、授予时业绩条件:

    公司依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进行评
价,若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个人绩效达到 C 等及以上,则可纳入激励范围。

   2、解除限售时业绩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
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S 等/A 等/B 等,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1;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C 等,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0.6;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0。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员工解除限售系数。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本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当期解除限售的个人层面业绩条件未达成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统一回购。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即 2018 年会计年度)作为授
予条件的考核年度。以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

    2、考核次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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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程序

     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考核的具体实
施、考核结果的保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核。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者
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提出申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
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十、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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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落实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
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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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
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
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在与本
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
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
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
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
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
《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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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
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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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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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表决票


股东名称:                                     代表股份数:

身份证号码:                                   股东代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股东(或代理人)签章: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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