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17
证 券 简 称 :安 徽 水 利 证 券 代 码 :6 00502 编 号 :2017-050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吸 收 合 并 安 徽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3191 号),核准安徽水利以新增 463,554,265 股股份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
团有限公司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73,394,489 股新股募集本次吸收合并的配套
资金。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等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211,804,27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54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385,2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8,620,000.00 元,募
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6,580,000.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到达公司账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
字[2017]447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安徽水利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 年 8 月 14 日,本公司及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合肥钟楼支行、徽商银行曙光路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稻香楼支行签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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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上述银行。本次
签订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截止 2017 年 8 月 14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如下:
账户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用途
安徽水利开发股 兴业银行合肥胜利路 施工机械设备购置
499080100100145930 502,217,800.00
份有限公司 支行 项目
安徽水利开发股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钟 PC 构件生产基地
34050148860800001127 236,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楼支行 (二期)项目
安徽水利开发股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
徽商银行曙光路支行 1021801021000925558 68,050,000.00
份有限公司 目
安徽水利开发股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
徽商银行曙光路支行 1021801021000935558 35,500,000.00
份有限公司 目
淮北市中湖矿山地
安徽水利开发股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稻
76740188000097104 514,812,200.00 质环境综合治理
份有限公司 香楼支行
PPP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钟楼支行
徽商银行曙光路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稻香楼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孔晶晶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
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以传真及邮
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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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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