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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丽家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2-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华
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 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董事会决议;

    3. 监事会决议;

    4. 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1
    5.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情况的统计资料;

    8.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
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0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2020年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华
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2
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2月21日13:30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三新公路207号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股
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 114,737,500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0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 2,672,927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68%。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公司 117,410,427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7.327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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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明且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逐项表决。

    3.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表决了下述议案及子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115,463,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18%;反对 1,946,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同意 115,463,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18%;反对 1,946,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115,463,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18%;反对 1,946,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下述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选举王伟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1,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41,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47%。

    (2)选举李荣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81,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6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48%。

    (3)选举王坚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1,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41,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47%。




                                   5
    (4)选举王励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1,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41,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47%。

    (5)选举王哲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2,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42,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541%。

    5.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下述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选举辛茂荀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81,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61,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46%。

    (2)选举王宝英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2,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42,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541%。

    (3)选举袁树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1,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41,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46%。




                                   6
    6.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下述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选举宋雁民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16,462,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30%。

    (2)选举季隆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16,481,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9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所审议议案及子议案均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肖卓恬




                                                  ______________

                                                        郭子坤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   军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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