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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
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依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
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