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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丽家族: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或其所作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将买卖计划书
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
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违规的,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