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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昌电力:诉讼公告2017-07-26  

						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 2017-26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债权确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昌电力”)作为原告

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债权确认起诉状》,对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提起了诉讼。

目前,公司根据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预交诉讼费,该确认债权案

件已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诉讼案件内容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债权成立,并确认债权金额 5000 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为追偿公司为前任大股东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

技”)及其关联企业代偿的担保债务,2009 年 8 月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朝华科技提起诉讼,

诉请判决四川立信、朝华科技承担公司代偿的担保债务。经公司申请,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四川立信所持有的朝华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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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财产被冻结期间,四川立信不得转让。(详见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披露

的《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临 2009-25,2009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诉讼事项进

展公告》编号:临 2009-34。)

    为挽回公司损失,西昌电力解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债办”)

作为凉山州政府化解公司债务风险的工作机构,于 2010 年 9 月与朝华科技破产

重整后的第一大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签订

了《协议书》,约定建新集团分期向解债办支付人民币 7500 万元(除首笔 500

万元外,支付 7000 万元款项以“朝华科技股票恢复上市”为前提),以彻底解

决西昌电力与朝华科技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问题。

    2010 年 10 月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详见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撤诉情况

公告》编号:临 2010-34。)

    根据《协议书》,建新集团依约至今累计支付了 2500 万元的债务款项,剩

余 5000 万元自 2019 年开始每年支付 500 万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015

年 11 月,解债办签发《债权移交确认通知书》,明确以解债办名义与建新集团

签订的《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均属西昌电力所有,将《协议书》中归于解债办的

尚待履行的 5000 万元债权权利移交西昌电力。

    2016 年 10 月,建新集团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陇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 月 2 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新集团破产重

整申请,依法指定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7 年 3 月 19 日公司向管理

人申报了尚待履行的 5000 万元债权。2017 年 7 月 9 日管理人向公司签发《甘肃

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债权审核意见书》,对公司所申报的 5000 万元债权

不予确认。

    原告认为,管理人在未了解该笔债权形成的原因,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

作出了错误的认定,未依法认定该笔债权。故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支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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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法院立案受理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

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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