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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6-10-19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6-06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货值 132625666.68 元、保证金 600,000 元及相关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
《方大特钢涉及诉讼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山东宝
华耐磨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涉
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本案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赣民初 6 号],具体如下: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申请追加江西省物产电子商务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米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向江西省物产电子商务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米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参加诉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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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山东宝华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向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已经立
案侦查。2016 年 2 月 28 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马阿君、朱志生、赵
娟等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志生、马阿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又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现山东
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上述刑事案件结果为定案依
据,故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案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民初 6 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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