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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特钢: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8-06-1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
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值
保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的高层管理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效益优先、优劳优酬,维护出资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二) 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
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 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奖励薪酬组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是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根据岗位
职责不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岗位不同分不同档次。董事长基本薪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年,副董事长基本薪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年,总经理基本薪酬
为 100 万元人民币/年,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为 70 万元人民币/年。高层
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种方式发放,其中,基本薪酬的
50%按 12 个月平均发放,基本薪酬的 20%按 4 个季度平均后按季进行考核发放,
基本薪酬的 30%在年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第六条 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利润的完成情况,公司对高层管理人
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之前制定
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