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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能源:董事会工作规则(修订稿)2017-12-29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经六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维护公司的利益,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
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
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相结
合,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以及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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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对外投资,以其在此期间
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
的收购或出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三)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的资产抵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
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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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30%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
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六)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    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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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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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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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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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
事。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一)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
    1、首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发起人提出,并提交公司创立大
会选举产生;
       2、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也可以临时提案方式书面提名;
    3、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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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资料;
    4、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5、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应对每个董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7、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为2人以上时,选举实行累
积股票制;
    8、选举董事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在会议表决通过并
宣布当选时立即就任。
    (二)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
    2、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股东可以把投票的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选举数人或全部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拟选出的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
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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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6、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
的,可随时以电话或其它口头方式通知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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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但董事会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或传真方式送交每一位
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投票表决签字同意的董
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
书处后,董事会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现场
会议。
    在经通讯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
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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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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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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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董事长的产生、任职资格及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首届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除首届董事长、副董事长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 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
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
能力,决算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 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团
结同志;
   (三)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
行业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
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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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
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 签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签署该等文件;
    (六)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5%(含 15%)
的投资,经董事长批准后即可实施,其中包括:全资投资项目、
控股投资项目、参股投资项目、合作投资项目、国债、公司债券、
基金等。);
    (七) 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
书;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文件;
    (九)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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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
秘书处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
办的事务,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联系股东和保管文件档案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股东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层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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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由董事会聘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董事会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 从财务的角度,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二) 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 审核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
   (四) 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和资金支出事项;
   (五) 审核下属全资企业及控股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
   (六) 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审核意见;
   (七) 督促检查公司本部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财务部门成
本、利润等财务计划;
   (八) 初审公司发行债券和分红派息的方案;
   (九) 对重大投资发展项目和公司本部对外贷款提出审核
意见。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 董事会议案在提交专业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前,应由


                                 16
公司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意见后提交;
   (二) 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
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战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
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 人事任免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董事长、经理层在
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
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四) 财务预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
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
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五) 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
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
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
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
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
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董事会议事程序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议事规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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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
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名
册存放于公司或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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