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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牡丹: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4月)2019-04-18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及
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和信息。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
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
运作效率,帮助本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即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以下简称“内控审
计部”)。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在公司董事
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控审计部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在专业知识方
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在职业道德方面,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高标准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
计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应当保障内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第十条   公司应保证内控审计部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并纳入公司
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本公司内部审计活动;
    (三)每年应当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四)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内部控制
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
    (八)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为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应具备下列权限: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
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
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
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
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有权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反映;
    (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
度的意见;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
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三)开展工程审计;
    (四)开展各项专项审计;
    (五)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控审计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
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
交审计组;
    (五)内控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控审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
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控审计部对必要的项目审计落实情况应实施后续审计;
    (八)内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
关规定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