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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牡丹:内部控制制度2019-04-18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
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
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
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全面性、制衡性、合理性、重要性、独立
性等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
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三)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
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
风险领域;
    (五)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独立于其他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
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公司监事会全面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可责令公司整改。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各专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况。


                          第二章   内部控制框架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目标设定: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标,
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二)内部环境: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等;
    (三)事项识别: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
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
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
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经营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
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
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沟通: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
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督
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
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
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
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
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经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
融资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及印章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担保
管理、职务授权和代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还应制定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信息
管理的内控制度至少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信息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的划分;
    (二)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三)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四)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五)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六)在本所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等重要活动的控制,按照《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
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
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
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公司应建立风险危机应对机制,增强公司风险处置
与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便于各类风
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制的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
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
促控股子公司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
    (六)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
行评价。


                       第二节 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实行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集中统一
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
诺;其他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
变更、监督等内容。公司募集资金应在信誉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确保
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按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
司承诺计划实施,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
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独立董事
制度》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应
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对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
益作审慎分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
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
要求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的披露。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
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提前将相关材料
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符合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
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监事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款、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或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严格禁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不得以
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它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对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
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
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五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互
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建
立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审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如发
现被担保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
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若要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与决策管理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
层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
进行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异常,应及时
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制定严格的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衍生产品投资
规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的,应查明原
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权管理的内容、机
构、股权代表职责、股权信息管理、股权风险管理和处置建议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股权风险管理办法,定期提出公司股权管理风险分
析报告。


                         第七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明确的重大信息
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七条     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
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及
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


                         第八节 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
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
种风险,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
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公司各管理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办法,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负责对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并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
管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生产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以下简称“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内控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
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应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公司
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内控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公司还应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
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控制报告,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
在缺陷;
    (二)说明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
    第六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的规定,就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如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
指标。公司应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等相关资料保存,应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