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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药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8-01-05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
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应按照股权比例确定,如控股子公司需
要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小股东应提供股权质押。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公司单笔担保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经公司董
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方可办理。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签署同意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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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本办法没有授权董事会审批的担保。
   本条所列事项的审议程序和表决要求,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任何担保,按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还需按本
办法规定的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
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
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由法律部协助
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
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
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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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董事会批准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
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对外担保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
业;
  (三)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二十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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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
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
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反
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
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反担保的方式
一般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
   (三)其他比上述资产变现能力更强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 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其他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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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
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项对外担保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
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
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
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
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
律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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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
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
营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
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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