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5-19
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
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议案,我们认
为本次公司为进一步落实推动公司章程中依法治企和建立总法律顾
问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改是符合公司实际的。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的修订。
二、对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聘
任总法律顾问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邵伟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邵伟先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
够胜任总法律顾问职责的要求,聘任邵伟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的利益。
3、同意聘任邵伟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以下内容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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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起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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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雷鸣 刘凤珍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