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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基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600515         证券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 号、《关于对黄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6 号、《关于对骞军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 号以及《关于
对尚多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9]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称
你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 2017 年
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你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额度 500 亿元,并由你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50 亿元担
保额度,且任何时点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你公司
及下属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的 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
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你公司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2017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你公司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69 亿元,而你公司接受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1.18 亿元。2017 年末你公司及下属企
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的 95.47%,已超过上述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 30%
的授权比例。你公司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黄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黄秋:

    经查,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
存在以下问题:

    2017 年 4 月 15 日,海航基础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
称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 2017 年
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
度 500 亿元,并由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50 亿元担保额
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
际担保金额的 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
互保)。海航基础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海航基础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69 亿元,而公司接受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1.18 亿元。2017 年末公司及下属企业向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
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余额的 95.47%,已超过上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 30%
的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骞军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 号主要内容如下:

    “骞军法:

    经查,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
存在以下问题:

    2017 年 4 月 15 日,海航基础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
称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 2017 年
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
度 500 亿元,并由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50 亿元担保额
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
际担保金额的 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
互保)。海航基础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海航基础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69 亿元,而公司接受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1.18 亿元。2017 年末公司及下属企业向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
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余额的 95.47%,已超过上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 30%
的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关于对尚多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 号主要内容如下:

    “尚多旭:

    经查,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
存在以下问题:

    2017 年 4 月 15 日,海航基础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
称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 2017 年
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
度 500 亿元,并由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50 亿元担保额
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
际担保金额的 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
互保)。海航基础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海航基础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69 亿元,而公司接受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1.18 亿元。2017 年末公司及下属企业向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
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余额的 95.47%,已超过上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 30%
的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担保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五、公司及相关人员说明

    公司目前经营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
函》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