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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炭素: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07-14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7—05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343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
    2、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富达电力公司”);
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英文名: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英文名:
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下称“恒昌公司”);上海爱建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原名称“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爱建信托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五)。
    3、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
(2012)民二终字第 35 号民事判决书。2013 年 4 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
执行完毕。详见公司 2013 年 4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编号
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
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
号)。
    2015 年 1 月,上海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5 年 4 月,北京四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2015 年 6 月-11
月,鉴于被告富达电力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
案经过上报北京高院,最终确定北京四中院管辖。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四中民(商)初字
第 001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 被 告 恒 昌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方
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200775028.34 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在各自为除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相当于 4740 万元
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可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美元支付,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
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未出资本金为 8690 万元人民币的;利息,均以上述未出资本金为基
数,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率计算);
    2、驳回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318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均由被告恒昌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爱建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被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
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间未生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
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

001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