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8-02-13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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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
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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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书面签署保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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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
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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