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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2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59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8         -               2017/6/29         2017/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946,743,67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4,082,453.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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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8         -              2017/6/29          2017/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许冬瑾、许燕君 2016 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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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

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18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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