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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茅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5-09-18  

						                                                      贵州茅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

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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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

   (三)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有关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

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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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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