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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茅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5-09-18  

						                                                  贵州茅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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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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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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