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关于与关联方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公告2017-04-15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 2017-008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
司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销售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营销公
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
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拟续签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茅台集团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人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 4 号
注册资本:100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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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办公地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经营范围: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
住宿、旅游、运输服务;进出口贸易业务;商业办公用房出租、停车场管
理;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
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商标许可使用,涉及茅台集团公司注册的以下
商标:
1.贵州茅台整版(第 33 类,第 284526 号);
2.茅台迎宾酒(第 33 类,第 1639539 号);
3.茅台迎宾酒(整版)(第 33 类,第 5756904 号);
4.茅台王子(第 33 类,第 3006754 号);
5.茅台王子酒(整版)(第 33 类,第 5756903 号);
6.贵州(第 33 类,第 101902 号);
7.仁(第 33 类,第 9162485 号);
8.五星图形(第 33 类, 3333018 号);
9.MOUTAI 及图(第 33 类,第 3159143 号);
10.MOUTAI 及图(第 33 类,第 1559740 号);
11.源远流长图(第 33 类,第 5299307 号);
12.王茅(第 33 类,第 502391 号);
13.华茅(第 33 类,第 502393 号);
14.茅(第 33 类,第 237054 号);
15.飞天及图(第 33 类,第 237040 号);
16.汉酱(第 33 类,第 4380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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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财富(第 33 类,第 1354585 号);
18.赖茅(第 33 类,第 4570381 号);
19.三家坊(第 33 类,第 9925671 号);
20.贵州茅台(第 33 类,第 3159141 号);
21.茅台(第 33 类,第 284519 号);
22.贵州茅台酒(飞天整版)(第 33 类,第 10195605 号);
23.MOUTAI(第 33 类,第 3029843 号) ;
24.巴拿马奖章 (第 33 类,第 7667056 号);
25.集团标识(第 33 类,第 6269792 号);
26.飞天(第 33 类,第 10195572 号);
27.飞天图形(第 33 类,第 10305940 号);
28.GUOJIUMOUTAI(第 33 类,第 3029845 号);
29.MOUTAIGUOJIU(第 33 类,第 3029844 号);
30.KWEICHOWMOUTAI(第 33 类,第 3029846 号);
31.茅酒之源(第 33 类,第 10704413 号);
32.国之栋梁标识(第 33 类,第 12731433 号);
33.和美一家(第 33 类,第 5131049 号);
34.专卖店门店标识(第 35 类,第 10279515 号)
除上述列明商标外,还包括茅台集团公司在国内外注册的其他商标。
(二)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经本公司、茅台销售公司、茅台营销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协商后拟续
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茅台集团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许可给本公司、
茅台销售公司及茅台营销公司使用,协议签署采取四方协议的形式,协议
基本内容继续维持不变,不对原协议关键条款作实质调整。
(一)商标许可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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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团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本公司、茅台销售公司和茅台营销公
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
(二)许可使用费
1.本公司支付标准
(1)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为当年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
销售额;
(2)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
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为使用许可
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 1.5%。
2.茅台销售公司支付标准
(1)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为茅台销售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酒
类产品年销售额与其从本公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类产品购买价年度总额的差
额。
(2)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
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茅台销售公司每年按照茅台销售
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收费基数的 1.5%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3.茅台营销公司支付标准
(1)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为茅台营销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酒
类产品年销售额与其从茅台销售公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类产品购买价年度总
额的差额。
(2)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
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茅台营销公司每年按照茅台营销
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收费基数的 1.5%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三)许可期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7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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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和次年的 1 月 20 日前,由本公司、茅台销售公司和茅台营销公司按照
各自的标准,分别付款给茅台集团公司账户。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实
现公司生产经营目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续
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3 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其余 4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并
获一致同意通过。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
断,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四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续签<商
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该
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为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综上,公司董事会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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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四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有利
于保证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续签<商标许
可使用协议>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会
议审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会议有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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