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 209 号
致: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文一三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 ”)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文一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文一科技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文一科技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42,976,620 股,
占文一科技总股份的 27.1265%,均为截止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文一科技股东。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2,928,3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7.09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05%。文一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议案》、《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文一科技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
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选举董事、监事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
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黄言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2)选举陈迎志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3)选举丁宁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6 票;
(4)选举周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5)选举韦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6)选举宋升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2、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储昭碧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3 票;
(2)选举周萍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3)选举鲍金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42,928,320 票;
3、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陈忠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42,928,320 票;
(2)选举汤同兴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42,928,320 票;
(3)选举丁浩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42,928,320 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文一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