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9-19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
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
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
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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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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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以股票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
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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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经
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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