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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海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0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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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8H0484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海
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婧、王骁驰律师参加华海药业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海药业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海药业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华海药业公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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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建设临海国际医药小镇华海制药科技产业园规划项目的投
资框架的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2 时 30 分,召开地点为临海市双鸽和平国际酒店四楼
国际会议中心。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9 日—2018 年 4 月 19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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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1 人,共计代表股
份 388,650,749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37.280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321,227,913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30.8135%;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
代表股份 67,422,836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6.4675%。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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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5%以下股东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为:以同意 112,731,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5、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7、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8、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8,650,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87,366,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99.6694%)、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2%)、弃权
1,28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330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设
临海国际医药小镇华海制药科技产业园规划项目的投资框架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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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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