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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科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编号:临 2019-044
转债代码:110051           转债简称:中天转债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天科技”或“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第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

    修订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本届董事会任期界满时止。

    修订后: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二、第六条

    修订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修订后:

    第六条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向上届
董事 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
   三、第二十六条

    修订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四、第三十四条


                                     2
  修订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董事、经理人员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七)组织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
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
 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副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

                                    3
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第三十六条

 修订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
格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收购或被收购、出售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一般性投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上述项目若涉及关联交易,且金额在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 5%以上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
格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收购或被收购、出售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一般性投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上述项目若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4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第三十七条

    修订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七、第四十七条

    修订前: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
  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
  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修订后:

                                    5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
  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
  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八、第七十条

   修订前:

   第七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公告;
其他上海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修订后:

   第七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的,必须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公告;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
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本次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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