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核查之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依明 秦敏聪 贺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