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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人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证券市场股价走势择机出售持有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
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将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无异议后,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秦敏聪、宋萍萍、赖泽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