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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3-12  

						股票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债券代码:143139                           债券简称:17 长园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9 年 3 月




                               1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关于补选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关于出售控股子
公司长园华盛 80%股权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
    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2
                                                         目录

一、   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4



二、   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4



三、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4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20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20




                                                             3
 一、    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本次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于 2017 年 1 月 9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
 017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06 号”文件核准,发行人获准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7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长园集团”)成功发行 10 亿元 2017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17 长园债”)。

 二、    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次发行的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含)5 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并将不超过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构限定的利
 率水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
 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
 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
 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


                                       4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8、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三、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7 长园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报告如下:

    (一)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变更

    1、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于 2019 月 2 月 19 日收到公司
第七届职工代表董事许兰杭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许兰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2019 年 2 月 27 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场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了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了毛明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新任人员简历

    毛明春,男,本科学历,中国籍,1984 年 12 月 12 日出生,自 2014 年 1 月
起历任长园运泰利项目部项目经理、BU 事业部总监、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长园
运泰利首席执行官。

    3、影响分析

    (1)相关人员变动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变动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5
       (2)对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影响

    本次变动不影响变动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有效性。

       (3)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长园华盛 80%股权的情况

       1、出售资产概况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长园华盛的股
东全部权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
法评估结论,确认长园华盛净资产账面值 41,684.46 万元,评估值 71,500.00 万元,
评估增值 29,815.54 万元,增值率为 71.53%。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长园华盛整体作
价 72,0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将长园华盛 80%股权作价 57,600 万元人民币转让
给下表各方,本次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长园华盛的股权。
                                                                   单位:%、万元
 序号                      受让方名称                    受让比例     应支付金额

   1                张家港金农联实业有限公司             33.4722        24,100

   2                 张家港东金实业有限公司               6.9444        5,000

   3            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556        4,000

   4        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278        8,300

   5        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889        8,200

   6          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444        5,000

   7         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67        3,000

                          合计                           80.0000        57,600


       2、相关决策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出售控股子公司长园华盛 80%股权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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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张家港金农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文伟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7-05-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X5N50B

    注册资本金:5,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 9 号

    经营范围:服装加工、机械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实业投资、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投资咨询、金融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张家港东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08-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X1LB87B

    注册资本金: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 9 号

    经营范围:服装加工、服装销售;机械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投资咨询、金融信息咨询);机电安装;施工劳务;服装领域内的技
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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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马阳光)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7-06-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P9BGD90

    注册资本金:2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马阳光)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8-1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XM80T86

    注册资本金:2,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5、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马阳光)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8-1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XM83J5M

                                   8
    注册资本金:2,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6、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汇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闵建国)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8-09-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X9DG99R

    注册资本金: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7、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常州清源东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代表:
孙洁)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7-12-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T2093A

    注册资本金:21,21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 1-3 号;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须取
得许可的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4、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1 与受让方 2 出具《承诺函》:“本公司、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与长园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长园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受让方出具《承诺函》:“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的实
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与
长园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园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进行核查:“各受让方已就与
转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形出具《承诺函》,在该等《承诺函》内容真实、
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园华盛专业从事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长期保持着碳
酸亚乙烯酯(VC)和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的全球领导地位,业务遍及东南
亚、欧洲和北美。公司基于在电动汽车相关材料领域的发展规划及布局,于 2014
年 12 月以 72,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长园华盛 80%股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长园华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青海路 28 号

    成立时间:1997-08-04

    法定代表人:许兰杭

    注册资本:7,5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盐酸、次氯酸钠溶液、乙腈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锂离子电


                                   10
池电解液添加剂及硅烷的制造、销售(限按批准文件所列项目经营);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单位: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认缴出资比例

 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     60,000,000     80.0000%

 2             沈锦良           11,979,900     11,979,900     15.9732%

 3             徐美兰            750,000        750,000        1.0000%

 4             张先林            394,800        394,800        0.5264%

 5             张雪梅            373,650        373,650        0.4982%

 6             李伟锋            366,600        366,600        0.4888%

 7             曹晓东            274,950        274,950        0.3666%

 8              袁 玄            133,950        133,950        0.1786%

 9              沈 刚            133,950        133,950        0.1786%

 10             沈 鸣            133,950        133,950        0.1786%

 11             袁 洋            133,950        133,950        0.1786%

 12             林 刚             56,400         56,400        0.0752%

 13            朱解元             56,400         56,400        0.0752%

 14            张丽亚             56,400         56,400        0.0752%

 15            杨志勇             26,850         26,850        0.0358%

 16            孙昌标             14,100         14,100        0.0188%

 17             沈 强             14,100         14,100        0.0188%

 18            沈银良             91,650         91,650        0.1222%

 19            吴金初             8,400          8,400         0.0112%

             合计               75,000,000     75,000,000     100.000%


       长园华盛合计持股 20%的 18 个自然人股东已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


                                     11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12月13日(经审计)   2018年9月30日(经审计)

         总资产                   81,043.62                 84,038.31

          负债                    43,923.52                 42,809.90

         净资产                   37,120.10                 41,228.41

        营业收入                  31,918.38                 26,494.96

        营业利润                  6,532.67                   4,805.82

         净利润                   5,745.13                   4,025.22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
资产评估,并出具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江苏长园华盛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20485 号)。评估
基准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长园华盛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是长园华盛经审计后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于评估基准
日长园华盛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 69,530.44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 27,845.98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1,684.46 万元,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股
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
他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

    本次交易标的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
评估后的长园华盛资产总额为 77,309.72 万元,负债总额为 26,846.62 万元,净资
产为 50,463.10 万元,增值为 8,778.64 万元,增值率 21.06%;采用收益法,得出
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结论为净资产账面值 41,684.46
万元,评估值 71,500.00 万元,评估增值 29,815.54 万元,增值率为 71.53%。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更看重的是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状况和未来获利能力,
收益法评估已基本合理的考虑了企业经营战略、收益现金流、风险等因素,收益
法评估值能够客观、全面的反映被评估单位的市场公允价值,收益法的结果更适


                                     12
用于本次评估目的。因此,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长园华盛的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71,500.00 万元。

    6、交易执行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由甲方(转让方,长园集团)及乙方(所有受让方)依法采用
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 57,600 万元。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按照下述安排支付现金对价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乙方各方于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后,并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含当日)前按各自股权受让比例(如果部分受让方不能如期按照等比
例支付资金,乙方所有股东支付总额达到股权转让总额的 50%的同等有效)合计
支付 50%的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中,甲方应于付款当日办理其持有
的标的公司 8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乙方应
全力配合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乙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 1 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五
作为逾期滞纳金,且甲方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时间相应推迟。逾期付款超出
5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总
交易金额的 1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在乙方按时付款且提供按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要求的工商变更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全力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
下,如因甲方原因延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日支付乙
方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甲方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总交易金额的 10%作为
本次交易的违约金,如因工商等监管部门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的,甲方无需支付逾期违约金,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甲方办理完毕全部 80%标的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按协议约定
(即标的公司子公司泰兴华盛于 2018 年为甲方通过信用证贴现方式实现融资
3,000 万元。甲方应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之前在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金额为开证金额即 3,000 万元)足额存入保证金后,乙方各方应于 2019


                                   13
年 3 月 20 日(含当日)之前按照各自股权受让比例将剩余 50%的股权转让款支
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中;

    乙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 1 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五
作为逾期滞纳金。逾期付款超出 1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
并视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交易总金额的 2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

    3、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各方为办理股
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该等合同仅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为准。

    7、影响分析

    (1)财务影响分析

    本次交易预计形成投资损失 30,0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合并长
园华盛财务报表,假设 2019 年 3 月上述交易完成,与 2018 年度相比预计 2019
年度长园集团减少营业收入约 26,500 万元、减少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3,500 万元;同时假设所取得对价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与 2018 年度相比预计
2019 年度长园集团减少财务费用约 2,500 万元。

    公司目前为泰兴华盛(长园华盛之全资子公司)10,8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本次交易受让方 1(张家港金农联实业有限公司)和沈锦良同意就此笔银行
贷款对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受让方 1 及沈锦良合计持有的长园华盛
30%股权进行质押。公司未对长园华盛提供其他担保。公司目前无委托长园华盛
(及其子公司)进行理财。长园华盛目前尚欠公司应付股利人民币 2,400 万元,
本次交易受让方和沈锦良保证长园华盛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上述应付股利,
并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此以外,长园华盛不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偿债能力影响分析

    本次长园集团子公司股权出售系因近几年公司并购外延扩张快,商誉和有息
负债较大,子公司长园和鹰、长园中锂出现业绩大幅下滑,公司面临较大资金压
力,以缓解资金压力的措施。



                                   14
    上述股权出售符合公司战略调整方向,提升公司偿债能力。

    8、其它事项

    投资者对于发行人此次资产出售如有异议,可依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约定提请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行使其他约定的权利。

    (三)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2019〕苏 08 民初 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长园和鹰
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
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尹智
勇、孙兰华委托合同纠纷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二: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80%股权)

    原告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尹智勇

    被告五:孙兰华

    (2)原告方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合同款 162,582,01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590,684


                                   15
元(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4.75%/年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应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②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 136,783,8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11 月签署了《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
集成服务合同》(下称“智能工厂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一为其提供
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集成服务,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支付方案设
计费 500 万元、设备施工费 156,982,015 元、维护服务费 1,000 万元,合计
171,982,015 元。原告一系原告二的孙公司,合同履行实际由原告二负责,被告
一知晓,并已向原告二支付了部分款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合同项
下各项设备已经运抵被告一工厂安装、调试,控制系统也进行了安装、调试。被
告一签署了验收确认文件,确认验收合格。但是,被告一至今只向原告二支付了
940 万元,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设备施工费 74,091,007.50 元均逾期未支付,
智能工厂合同项下被告一未付金额合计为 162,582,015 元。

    被告一自 2018 年上半年开始拖欠所租赁厂房的租金,已经被业主停水停电,
无法生产。而且被告一还因欠付他人款项 81,962 元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原
告认为被告一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项下所
有剩余未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原告二负有应收账款补
足义务。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作出承诺:截
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长园和鹰经审计的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
达到 90%(含 90%)以上;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长园和鹰 2017 年应收账
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未达到 90%,承诺主体承诺就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
未收回部分予以补足。

    被告一依据智能工厂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应当支付给原告二的款项,是原告


                                    16
二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组成部分之一,被记入原告二 2017 年应收账款账
面净值的金额合计为 151,982,000 元。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应当履行其承诺,向原告二补足被告一欠付部分 90%,即 136,783,800 元。被告
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三做出承诺后仅仅半年,被告五就在未经原
告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出名下股票,期间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不
仅没有任何督促被告一向原告二付款的行为,反而放任被告一一再拖欠货款。因
此,原告诉请法院以维护正当权益。

    2、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临时报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
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现将公司其他尚未披
露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17
序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元)                        进展情况
号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
                            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4,493,360.43元,江苏省太仓
     太仓轩尼伯格智能系统   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                                                    买卖合同纠纷        4,493,360.43    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提出管
           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
                                                                                         辖权异议,本案尚未开庭。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
     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2,858,937.99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
2                                                                        2,858,937.99
     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 吕红燕、饶思勤                 纠纷                            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日立案,于2018年9月10日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
     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956万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
                            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   建设工程施工
3    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                                               49,560,000.00    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调解书:被告应按调解书
                            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化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                                                                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56万元。
               司)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合计3,101,937.02元,
4    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 国缆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3,101,937.0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
             公司)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合计2,636,558.72元,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   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
5                                                    买卖合同纠纷        2,636,558.7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
           限公司           司
                                                                                         于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原告为被告一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并已履行保证责任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        22,792,458.00    2,200万元,原告请求被告一偿付款项及利息22,792,458.00
                            司、李瑶
                                                                                         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



                                                                   18
序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元)                        进展情况
号
                                                                                       案,于2018年10月18日到被告一所在地对其抵押的动产设
                                                                                       备进行查封。2018年12月18日,原告再次履行保证责任
                                                                                       2,20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公司账户内已合计扣除贷
                                                                                       款本金4,400万元及对应贷款利息,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增
                                                                                       加诉讼请求,目前正在准备材料。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000万元,
     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   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
                                                                                       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
7    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   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   票据追索纠纷     20,000,000.00
                                                                                       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
             司)           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
                                                                                       案尚未开庭审理。
                            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
                            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00万元,请
     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
                            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                                     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                            票据追索纠纷      2,000,000.00
                            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
             司)
                            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19
    3、影响分析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
后,国泰君安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就公司变更职工代表董事、出售子公司股权及重大诉讼进展等重大事项情况予以
披露,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风险。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志杰、忻健伟、余越、涂志文

    联系电话:021-3867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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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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