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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中锂新材增资且引入中材科技对中锂新材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收购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该评估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中锂新材和交易方之间
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
的原则,且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最终评估结果公允、准确地反映了评估对
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增资系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湘融德创共同投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公司及关联方均按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依据进行增资,并履行必要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中锂新材增资且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基于主业实施转型聚焦战略,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的考虑,交易各方平等协商并同意以该评估值确定本次增资的增
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申请授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物,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抵押
担保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泽侨、秦敏聪、彭丁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