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5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 年 7 月 25 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26         菲达环保          2018/7/18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 17.65%股份的股东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在 2018 年 7 月 13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菲达”)于 2015 年成立,注册
 资本 1 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 4,000 万元,占比 40%,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 3,500 万元,占比 35%,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500 万元,占比 25%。
 豫能菲达法定代表人:郑晓彬,注册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 6
 号三层,主要经营热电、化工行业的脱硫、脱销、除尘等环保业务。
      因豫能菲达目前承接项目较多,垫资金额大,为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菲达
 集团有限公司提议:
      一、本公司为豫能菲达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的 8,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按出资比例提供 3,2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另,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按出资比例分
 别提供 2,800 万元、2,000 万元的担保。
      二、本公司为豫能菲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的
 2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出资比例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
      20,000 万元融资计划分三年偿还,第一、二、三年分别归还本金 6,500 万
 元、6,500 万元、7,000 万元。豫能菲达三家股东同时按出资比例出具差额补足
 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豫能菲达未全部清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
 支行的该 20,000 万元融资本息之前,不撤资,不从豫能菲达分红;若融资本息
 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公司按出资比例及时提供差额补足。
      除上述担保,本公司无其他为豫能菲达担保。
      截至目前,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65,8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0,800 万元,分别
 占本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73%、25.62%。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豫能菲达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740,480,660.70                777,213,898.66
负债总额                           602,888,078.67                641,804,230.72
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602,888,078.67                641,804,230.72
资产净额                           137,592,582.03                135,409,667.94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00,523,056.47                409,973,001.81
净利润                                2,182,914.09                 3,588,059.55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 年 7 月 25 日 14 点 0 分
召开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公司总部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织金菲达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及为              √
        其担保的议案
3       关于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
        议案
4       关于为豫能菲达提供担保及差额补足承诺的议              √
        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除本次提交的临时提案,其他议案内容详见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披露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织金菲达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融资
         租赁及为其担保的议案
3        关于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4        关于为豫能菲达提供担保及差额补足
         承诺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