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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投资管理办法2018-08-2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2018 年 8 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内部控
制,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投资(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以外延扩展、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投资兴建全新企业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购买及出售交易性金融
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 按投资期限和种类的不同,公司投资可分为金融投资、股权投资及固定资
产投资。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信息的披露。
    第七条 各事业部或子公司(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调任
务和初步审查;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决策机
构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等。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核战略投资发展部、各事
业部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专业性论证,并出具专业意见报告。
    第九条 战略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对外投、融资的职能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为金融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法务审计部及外聘法务专家负责公司投资的法务、合同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企划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投资的章程、流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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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规定的要求;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3、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4、遵守审慎、安全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5、投资计划性原则: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原则;
    6、“一本账、两挂钩、三控制”原则: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到公司的“一
本账”统一管理中,并对所属企业的新增投资与利润考核、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实行“两
挂钩”,公司全面实行投资总量、效益标准、项目程序的“三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总体评价标准:
    1、优先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的项
目;
    2、谨慎投资与公司战略及规划不明确的项目,上市公司没有控股权的非主业项目,
安全风险大的项目;
    3、不得投资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且合作人信用有问题的
项目。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严格实行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预算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度调整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
上不得投资,如确需实施的应按程序调整年度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
公会议按照不同的权限审批投资项目,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如下:
    1、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交易涉及的公司出资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项目,所投项目必须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内,且总经理办公会
议对投资项目决策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单位备案,无异议后实施;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的公司出资总额绝对金额大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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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3、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公司出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按项目重要程度及性质不同,可适当提高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金融投资
       财务部收集金融投资项目信息,形成初步投资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编制投资计
划书,上报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审批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后,上报上
级单位。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
    1、投资部组织各事业部每年年初向投委会提交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部筛选牵头部门上报的投资项目,再由牵头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
尽调,编制初步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尽调报告,报告经审批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标的公司
进行详细调查。
    3、投资部收集汇总部各部门及机构出具的文件,以及牵头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
报告,并上交投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决策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项目具体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 200 万以上的固定资产)
    投资金额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相关资产处置由各经营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
依据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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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投资行为;
    3、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投资项目总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各
级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投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办需发文明确投资项目总责任人(产权代表),对所投项目
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投资、担保和非投资性资金往来中越权审批、未履行规定的
审批程序和不按本规定执行投资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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