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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6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598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657.50 万元。该案
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 年 7 月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原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
    被告: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代理人:郭东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临 2018-054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晋 01 民初 771 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1,598 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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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 142,1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657.50 万元。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
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重大差异,本
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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