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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关于浙江脱硫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6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脱硫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191.5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 2017
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820.75 万元。该案对本公司
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 年 4 月
    原告: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章兴(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代理人:杨振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临 2018-028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晋 11 民初 32 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及(2018)晋 11 民初 32-2 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1. 被 告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一 个 月 内 给 付 原 告 合 同 款 中 设 备 款 及 服 务 费
1,641.50 万元及从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合同款中质保金 550 万元及从
2018 年 5 月 7 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
    3.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 6%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一审案件受理费 151,37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 2017 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 820.75 万元。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
目前尚无法确定。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
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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