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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9-04-1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6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衢州市清泰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13,500 万元工商银行衢化支行项目贷款的全程全额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自首笔贷款发放之日起八年。详情请参见 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
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2017 年 4 月 16 日,公司六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浙江菲达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的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详情请参见 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3、2018 年 1 月 4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诸暨华商
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人民币 2,900 万元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浙
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增人民币 12,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担保,担保期
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详情请参见 2018 年 1 月 5 日公
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4、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织金菲达绿色
能源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2 亿元,本公司
提供织金菲达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70%股权质押并提供 2 亿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12,4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担
保,担保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6 日;本公司为河南豫能菲达
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菲达”)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的 8,000 万元综
合授信额度按 40%出资比例提供 3,2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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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为豫能菲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
路支行的 2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出资比例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20,000 万元融
资计划分三年偿还,第一、二、三年分别归还本金 6,500 万元、6,500 万元、7,000
万元。详情请参见 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5、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为江
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中 2,700
万元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请参见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6、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为江
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人民币 4,000 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的担保,担保期限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详情请参见 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公告。
    2018 年度,公司实际发生对外(均为对子公司)担保 31,025.06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累计 44,538.90 万元。公司没有为其他任
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信息
披露完整,未隐藏披露任何可预见的担保风险。
    二、关于现金分红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及 2018 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公
司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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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
任公司历年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过程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财务公司”)向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事项:
     1、事前认可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
事会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巨化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
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巨化财务公司
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中国银监会和浙江
银监局的严格监管,同时巨化财务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内控手段。在上述
风险控制的条件下,我们同意巨化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金融合作服务;公司与巨化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遵循了公平合理、诚实信
用的原则,可以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巨化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
合法;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8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 2019 年度计划的议
案
     1、事前认可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


                                    3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该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安排合理,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双方
专业协作、优势互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保障生产经营
安全与稳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与股东利
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相关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新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提名、聘任程序合法;
同意聘任郭滢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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