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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公告2018-08-29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 2018-037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

      计划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累计增持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0.5%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 2%的股份(含 2018 年 2 月 28 日已增持股份)。

    截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中国中铁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
      计划已实施完毕。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期间(公
      司敏感期除外),中国中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44,430,96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已超
      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并接近本次增持计划上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铁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中国中铁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113,577,1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3%;本次增持后,中国中铁直接及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1,158,008,10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3%。
    (三)增持主体已披露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中国中铁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提升投资者信

心,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中铁增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为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三)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5%,不超过
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含 2018 年 2 月 28 日已增持股份)。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中国中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
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
计划。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 6 个月内。
    (六)增持股份计划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为中国中铁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国中铁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113,577,1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3%。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期间(公司敏感期除外),
中国中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4,430,96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
并接近本次增持计划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在承诺期限内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中国中铁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58,008,10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3%。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在本
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中国中铁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中国中铁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毕后的 6 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出具了律师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中国中铁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
持的主体资格。
    2、中国中铁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

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中国中铁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中国中铁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