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1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