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7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077 号
致: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药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2018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1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文先生主持。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前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开会日期是:2018 年 5 月 16 日 15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6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 5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026,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3.2810 %。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93482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957%;(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2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7544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5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1】名监事代表和【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3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3、《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4、《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2053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9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9%。
5、《关于计提激励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0,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6、《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4
7、《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6,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2077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8、《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9、《关于聘任上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2053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9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9%。
1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16,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143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2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
表决权的 0%;弃权 9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718%。
11、《关于授权董事长批准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263,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452%;反对 762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4%;
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5832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1443%;反对 762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5.8538%;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9%。
13、《关于药用玻璃产能整合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25,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2053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9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9%。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
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第 4、7、9、10、12、1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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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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