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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大昂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2019-04-20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8 年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3、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全资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
司为母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徐汇支行等 3 家银行申请办
理短期借款 1.9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为母
公司总计担保金 1.9 亿元。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手续,并已及时在证监会及上交所指定
报纸及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


独立董事签字:
李柏龄、刘峰、潘敏、朱网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